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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工程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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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消【2020】16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建委,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不断提高我省工程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服务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就企业资质核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资质证书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上述证书有效期将在吉林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续,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审批部门应予正常受理并审批。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一)工程监理企业新申请和增项乙级资质的,人数均按60%要求核定,不再考核注册资本。不再要求企业提供人员社保证明,只需提供经申报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诺书,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等管理制度证明材料不需提供,只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中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原件扫描件上传到申报系统中管理制度附件。

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一)检测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资质事项,不再考核注册资本和工作场所。

(二)检测机构具备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市政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六项资质就可通过资质新设立流程自主申报综合资质,需要市级质监站重新实地核查。

(三)检测机构申报增项时,按专项资质标准审核。

(四)室内环境检测类、建筑节能检测类列入专项检测资质,专业技术人员中不需要注册人员。

(五)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中职称人员专业除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要求外,应为工程类专业。

(六)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室内环境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化学分析检测工作的4人中至少有1人应为“化学及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人员”,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均适用上述要求。

(七)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在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中任意一个中有体现即可。

(八)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只需提供经申报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诺书,对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检测机构所需的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且本人做出承诺的,可适当放宽到70周岁。

(十)注册执业人员可以填报到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中,计入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一)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十二)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地址必须一致,地址不一致的,应按要求变更。对有多种资质的企业,营业执照与资质认定证书地址不一致的,检测机构应说明合理理由,并作出承诺。

(十三)检测机构申请办理资质相关事项时,不再要求提交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证书,只需在资质申报系统中提供“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承诺书”(吉建消〔2019〕1号附件)扫描件。承诺书中应列出全部应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

(十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要求的“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证明材料不需提供,只需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原件扫描件上传到申报系统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附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8日


原文链接

政策法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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