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吉林省建设监理协会! 今天是2024年03月29日星期五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动态信息 > 行业动态

【2017-08-2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
2017-08-23

吉建质〔2017〕1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厅《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吉建质〔2017〕7号)文件精神,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检测市场监管,强化建设、施工、监理及检测机构等单位及个人的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有效遏制虚假检测报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升工程质量管理能力,现通知如下:

一、    明确质量责任,强化质量意识

(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1.按规定作为检测业务委托单位主体,履行对检测管理的首要责任;

2.按规定与检测机构签订正式合同,将检测业务委托给具备资质范围的检测机构,不得签署阴阳合同;

3.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减少检测数量、降低检测标准,恶意压低检测费用;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和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

5.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二)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1.按规定取样、制样,取样数量和方法符合相应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送检的样品要代表母体;

2.不得串通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和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

3.按规定在现场设置养护室,样品的留置、养护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规定;不得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做、代养、代送混凝土试件;

4.钢筋、砌体等材料抽样检验从工程实体中取样;

5.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三)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1.按规定对取样、送样及现场检测时实施见证;

2.见证施工单位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真实性;

3.对检测结论不合格的按规定进行处置。

(四)检测机构质量责任

1.不得出借、挂靠检测资质证书,转包检测业务;

2.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承接检测业务,扰乱检测市场秩序;

3.不得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检测报告;

4.按规定的检测批次数量、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

5.不得更改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

6.不得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

7.不得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8.按规定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登记机构(含分支机构)资质、人员等信息;

9.检测人员培训真实可靠,检测人员能力满足要求;

10.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数据实行自动采集并上传;

11.按规定要求留置检测试样;

12、按规定上报检测结论不合格事项。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力度

(一)自2017年开工的新建工程,非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委托检测的只作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措施,其检测报告一律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价和鉴定的依据。

(二)对超出检测能力范围、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或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和伪造检测报告的,应对涉及的检测内容委托其它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已无法还原抽样检测的,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涉及结构性的,应对相应部位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涉及功能性的,应对相应部位进行实体检测。

(三)对恶意压低检测费用的在建项目及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承接业务的检测机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

(四)对未按规定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登记信息的检测机构(含分支机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价的依据。

(五)对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数据实行自动采集并上传,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价的依据。

(六)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检测单位,推行检测机构现场取样制度。

三、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违反违规行为惩罚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有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认真自查整改。在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检测机构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查找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全面进行整改。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加强管理,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三)强化监督指导。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属地检测市场检查同时,对本地区检测市场负有抽查、指导、引领的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检测行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罚,并采用信用惩戒,当年信用评价为D级。检测机构对其分支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及时处理和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震慑,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同时,要组织观摩、交流等活动,宣传推介一批技术过硬、行为规范、服务优良的示范检测机构。

(四)不断改进提高。各地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时制定相应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17年10月30日前上报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全面总结分析各地经验、做法,完善检测管理制度,固化检查成果,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增强诚信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采取“双随机”监督机制对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执法检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14日




记得关注我们的公众号☟☟



政策法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网站首页 |协会信息 |动态信息 |协会服务 |协会期刊 |建设监理培训 |会员动态 |下载中心 |诚信建设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431-82752593 | 邮箱:JLJLXH2017@163.com |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722号

版权所有:吉林省建设监理协会 备案号:吉ICP备17007456号-1